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的权益,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(一)促进公平就业
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得设置户籍、性别、毕业院校、民族、种族、宗教信仰等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条件。
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,除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岗位外,要实行公开招聘;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(驻长中省属国有企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,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;对拟聘人员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,明确监督渠道,公示期不少于7天。
(二)强化监督检查
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,加大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、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、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,及时予以查处。
(三)消除制度障碍
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。
省内各城市开放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,简化有关手续,应届高校毕业生凭借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》、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或劳动(聘用)合同办理落户手续;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(聘用)合同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》办理落户手续。
(四)维护就业权益
1.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如果下列劳动争议,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张:
1)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
2)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
3)因除名、辞退和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;
4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;
5)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;
6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。
2.发生劳动争议时,高校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,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。
3.发生劳动争议时,当事人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;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4.发生劳动争议时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明证据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该提供;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